9月1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原土地所有權人仍須繳納111年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房地於9月1日已賣出並完成移轉登記,為何今年仍有收到地價稅繳款書?
  稅務局指出,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換言之,在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須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本案例土地登記簿所載於111年9月1日辦妥土地所有權登記,雖然111年僅持有8個月,但依稅法規定,仍應繳納該筆土地111年度全部的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若於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按持有月份比例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繳納地價稅者,因該契約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的約定行為,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稅務局仍需以納稅基準日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義,請撥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03-8882860分機222、25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