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留意房地合一2.0課稅新制與以往規定大不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因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於110年4月28日修正(下稱房地合一稅2.0),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於110年7月1日以後有出售房地之情事,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按個人課稅規定辦理。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土地交易所得不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下稱房地合一稅1.0),於房地合一稅1.0施行期間,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計算所得併入營利事業之所得額申報。惟因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之房地其登記之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有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登記主體有別,依修法後之房地合一稅2.0最新課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相關交易之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7規定,申報及課徵個人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該分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請 留意相關課稅規定,並依正確方式申報計稅,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提供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