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恢復住家用 記得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原有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的房屋,於租約到期、營業登記註銷(停業)或營業地址變更後,請記得提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該自用住宅用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採累進制(10‰至55‰),而自用住宅用地則採單一稅率(2‰)不累進,稅負相差至少4倍以上!因此特別提醒民眾,當房屋結束出租營業,恢復為住家使用後,如符合前述要件者,土地所有權人要記得在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務疑義,請撥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82至18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