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 將依法課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但持有農業用地若要興建設施或建物,必須依法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或使用執照,地價稅始得繼續課徵田賦,否則將依法改課地價稅。
  該局說明,不少農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常見違規態樣有堆置廢棄物、搭設鐵皮屋、鋪設水泥、建構假山、庭園造景等,甚或將其興設土地公廟、家祠或民宿等使用,均不符農地農用,依規定應改課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農地若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如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或使用執照,土地所有權人應主動提出申請課徵田賦,此外,興建的農舍已無供農業使用,而有供住家使用的情形,倘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可於當年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審核通過當年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民眾如有地價稅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電話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電話03-8882047分機222、25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