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開立的銀錢收據 應課徵印花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購物消費時,營利事業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及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的銀錢收據,因具營業發票性質,依法免貼(繳)印花稅。但律師、建築師、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於業務上所得報酬所開立之契據憑證,因未具有營業發票性質,與一般銀錢收據無異,應按收據金額繳納4‰印花稅。
  稅務局提醒,應課徵印花稅的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違反規定未貼或貼用不足額者,除應補貼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因此該局籲請執行業務者自行檢視應貼用印花稅之憑證,倘有未貼花情形,應主動向地方稅務局申請補繳或自行貼足,以免受罰。
  倘若業者尚有關印花稅方面之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38洽詢。(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