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花蓮分局設置「0403地震災損稅捐減免單一窗口」及展延113年4月份各稅申報繳納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0403花蓮強震發生損害,為輔導及協助受災居民申辦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自4月9日起於該分局1樓綜所稅課服務櫃檯設置「0403地震災損稅捐減免單一窗口」辦理相關服務,除了臨櫃申辦,民眾也可使用書面、傳真或透過網路線上申辦等方式辦理,且該分局已將相關表單送至各鄉鎮市公所、村里長辦公室等處,民眾可就近洽取、填報及代收,該分局將依從速、從寬、從簡原則,主動協助受災民眾辦理稅捐減免。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為顧及花蓮災區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之不便與困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已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延長花蓮災區113年4月份申報繳納及已發單開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113年3月份各類所得扣繳稅額及其他應申報之稅目等有關申報繳納期限之展延事宜,相關規定如下:
  一、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在113年4月1日至4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5月15日。
  二、113年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113年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10日;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113年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5月10日及6月10日。
  三、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13年4月1日至4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5月10日。
  四、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3年4月3日至4月30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5月31日。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3年4月3日至4月30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5月31日。
  六、個人交易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標的,其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3年4月3日至4月30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5月31日。
  七、各稅核定課徵或補徵案件(含罰鍰)開徵繳納期限在113年4月3日至4月30日之案件,展延至同年6月10日。
  有關震災稅捐減免及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之相關規定,詳細資訊請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0403花蓮地區震災租稅協助專區」查詢。以上訊息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該分局也設置「各稅電話單一諮詢窗口」,提供隨到隨辦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