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經營網路銷售或代購業務,應依法申請營業稅籍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近年網路交易盛行,如餐飲外送平台、線上訂閱、網路直播、訂房平台、遊戲點數轉售等,透過網路購物平台或手機APP銷售商品或經營代購業務者,如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
  該分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但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亦即銷售貨物達新臺幣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國稅局為加強對營利事業之稅籍管理並維護營業稅稅籍之正確與完整,每年會針對轄內營業人登記情形與實際營業狀況展開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清查有無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即先行營業、或已辦理登記之營業人於營業後,發生與登記事項不符及擅自停歇業等情事。若有登記不合規定者,除通知儘速補辦設立、變更登記或調整查定銷售額外,如涉及漏稅情事者,將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分局特別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前揭情事而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儘速補辦相關登記事宜,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