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重罰31日起實施 累犯公布姓名

  酒駕罰則越趨嚴謹,惟酒駕肇事案件仍層出不窮,為遏止酒駕歪風,立法院今年1月三讀修正【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酒駕處罰規定,包括初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沒入車輛、酒駕及拒絕酒測再犯累計期限延長至10年、提高同車乘客罰鍰最高至1萬5000元等,行政院核定於111年3月31日起執行。
  立法院於今年1月24日三讀通過【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駕相關條文修正彙整如下:
  1、修正後刑法185-3條規定,酒駕未肇事刑責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2、酒駕肇事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3、酒駕肇事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再犯年限也從原本5年增加為10年,再犯肇事者致人於死,增訂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5、初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沒入】車輛。
  6、酒駕累犯年限延長至【10年】。
  7、酒駕累犯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違規人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8、接受酒測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等類似之管制藥品,處18萬元罰鍰。
  9、【同車乘客】罰鍰提高為6,000元至1萬5,000元。
  10、酒駕吊銷駕照重新考領時,應申請登記配備有【酒精鎖】車輛後,始發給駕照;未駕駛配備有酒精鎖車輛處6萬元至12萬元罰鍰、登記後未依規定使用處1萬元至3萬元罰鍰。
  11、租賃業者已告知承租人禁止酒駕、毒駕等相關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違反時,得依原罰則加罰二分之一。
  花蓮縣警察局持續酒後駕車強力取締作為,本(3)月19日將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執行全國同步取締酒後駕車專案,經統計前次3月11日全國同步取締酒後駕車專案計取締酒後駕車5件(其中4件駕駛人呼氣酒測值超過0.25MG/L,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警察局呼籲酒駕害人害己,為防制酒駕事故,已針對易酒駕肇事之時段、路段持續強化執法作為,並持續辦理酒後駕車案件溯源作業,追查提供飲酒場所,加強約制業者共同防制酒駕事故,奉勸駕駛人勿酒後駕車,避免觸法。(記者吳佳俊/報導)




圖:警方將於易酒駕肇事之時段、路段進行取締酒駕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