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已報停、繳銷或逾檢註銷 上路會受罰

  近日接到民眾電話,因車輛逾期未定期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遭處補稅及罰鍰,感到相當疑惑不解。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者,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而「使用」公共道路的規定,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也就是說,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停車格等,仍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範圍。
  該局提醒民眾,如果車輛短時間不使用,可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報停前一日,日後恢復使用,只要至監理機關申請復駛即可。另外,牌照被註銷的車輛,則應先至監理機關重新驗車領牌後再使用,未向監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前,切勿使用公共道路。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24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