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和車身漆上的車牌號不同是否可以?

  花蓮縣監理站指出,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第4款規定:大貨車、小貨車及曳引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著位置標示牌照號碼及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全拖車及拖架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重量;半拖車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聯結重量。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應於後方標示牌照號碼,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若貨車後方標示號碼與車牌不同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記者張麗英/報導)


圖:貨車後方標示牌照號碼和車身上標示不同,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