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今年山坡地劃出1390公頃
鄉親有疑慮可依程序向公所提報 由縣府彙整提報中央

  行政院今年核定劃出非山坡地面積達1390公頃,花蓮縣政府表示,縣府配合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山坡地劃定作業,由地方公所受理後轉由縣府彙整,並提報水保局後進行核定,民眾若對個人持有土地是否應劃出非山坡地有疑慮者,可依程序向公所申請。
  花蓮縣境內山坡地面積416,960公頃,佔全縣土地總面積462,857公頃之百分九十,所以,山坡地的農牧用地利用,與花蓮縣鄉親生活關係密切,在水土資源保育與開發利用並重之永續發展原則下,山坡地管理與維護是花蓮縣政府首要工作。
  此外,今年10月受到圓規颱風外圍環流影響,花蓮縣受到大範圍高強度豪雨侵襲,造成多處山區道路毀損及區域坍塌,包括古風村崙天部落、中平部落及富里鄉吳江村多處道路損壞,縣議員高小成今(10)日也在縣議會關切水土保持議題。縣長徐榛蔚表示,花蓮有170條潛勢溪流,避免山坡地遭到不當開發、落實水土保持至關重要,縣府針對水土保持皆以最嚴謹態度辦理,避免山林遭到不當開發破壞水土保持,影響周遭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縣府農業處表示,就作業要點規定,山坡地劃定作業是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辦理複審及會勘,農委會是透過最新圖資與科技分析技術,每隔一定期間辦理山坡地劃定通盤檢討,花蓮縣上一次檢討作業是於民國98年,最近一次則是民國110年。對於山坡地劃定作業程序,由各鄉(鎮)公所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出)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入(出)地點,並向縣(市)政府提報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再提報至農委會辦理複審與修正。所以,花蓮縣鄉親對於所有農地或其他用地是否應自山坡地劃出,可以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建議。
  山坡地範圍之核定權責係屬行政院核定,並由縣府及地方公所依規定辦理彙送資料,依據水土保持法第三條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屬於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公、私有土地符合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或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經行政院核定者,屬於山坡地範圍。
  依據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規定(下稱作業要點),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過檢討其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其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且未在崩塌地或土石流危險溪流影響範圍內,以及區內未曾佈設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且未位於有洪患之虞之坑谷低漥區,是可以辦理山坡地劃出;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一旦劃出山坡地範圍,即不受水土保持法之限制,非山坡地範圍之農牧用地或其他用地的開發利用,則無須再依據水土保持法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另外,依照農委會110年6月4日農授水保字第1101865252號函公告,花蓮縣境內原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山坡地面積為76,676公頃,經檢討變更後面積為75,291.93公頃,經檢討後劃出為非山坡地面積有1390.31公頃,劃入山坡地面積有6.24公頃。農業處指出,花蓮縣境內山坡地劃定作業皆依照中央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花蓮縣政府協助鄉親確認所持有土地是否符合山坡地劃出要件。(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