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重購退稅的重購土地應列管5年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無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以內)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重購土地自完成土地登記日起將列管5年。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經核准重購退稅的重購土地,於列管之5年期間,均需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若5年內有買賣、贈與、交換、拍賣等再行移轉情事或有出租、營業、遷出戶籍等改作其他用途情形,將會追繳原退還稅款。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您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資訊。(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