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 要在收到假扣押裁定書30日內申請

  近日有民眾詢問收到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已超過30日,可否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因此,債權人如欲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應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送達後「30日」內為之。
  稅務局貼心提醒,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須申請債務人財產,務必注意執行時效之申請,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如對前述內容欲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03-8226121分機168、1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