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場所吸毒 業主有罰則

  花蓮警方執行警政署「防制營業場所涉毒專案」,偵辦鍾姓、蔡姓等5人涉嫌販賣、持有第三級毒品咖啡包及新興毒品彩虹煙一案,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花蓮縣警察局刑警大隊、鳳林分局員警,持搜索票及拘票於10月12日在花蓮市共3處所執行專案搜索拘提行動,成果豐碩。
  花蓮縣警察局日前獲報,在花蓮市某蔬果買賣業營業場所私設收費KTV,卻經常被利用開設毒趴,遂進行長期監控發現確實進出人口複雜,經縝密蒐證見時機成熟,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執行本次行動,針對蔬果行鍾姓負責人及蔡姓員工等人執行搜索、拘提行動,在各搜索處所合計查扣含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毛重299公克、愷他命近5公克、K菸2公克、彩虹菸154公克及本票17張,訊後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
  根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31-1條第3項規定,特定營業場所(指實際從事視聽歌唱、舞廳、酒吧、酒家、夜店或住宿之業務)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其情節重大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或勒令歇業。花蓮縣警察局所查將依法報請花蓮縣政府列管裁處。
  花蓮縣警察局局長戴崇贒提醒,各特定營業場所或性質相同之場所,業主應要有防毒觀念,要主動與在地警察單位保持密切聯繫,如發現不法情事應立即檢舉通報,否則罰則相當重。另新興毒品成分複雜,危害極高,甚者至猝死,絕不可輕忽,呼籲縣民共同打擊毒品犯罪,創造清新生活空間。(記者吳佳俊/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