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超過一處房地 符合規定可同時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近來有民眾詢問,其與配偶名下擁有多處房地,是否皆能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有一處之限制,但若其他處都各有直系親屬設籍,即能多處房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民眾可善加利用。
  稅務局舉例說明,如民眾在花蓮市擁有1筆土地,地上建物由本人設籍居住,其配偶在新北市另有1筆土地,地上建物供父母親設籍居住,兩地均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各項要件,兩地均可同時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局提醒民眾,如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在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即可享受2‰優惠稅率,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適用,經核准而情形未變更者,嗣後無須每年重新提出申請。防疫期間可多利用線上申辦服務(https://www.hltb.gov.tw)或透過電話申請。對地價稅尚有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03-8226121分機182至187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