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屬於憑證稅,同一憑證如書立2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1份者,應就各自持有之憑證貼用印花稅票;且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貼足印花稅票,若不貼或貼用不足額者,除補稅外,按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稅務局說明,因興建房屋簽訂承攬合約,若由廠商及起造人各執1份,則雙方應就各合約書貼繳印花稅。民眾因不諳法令,常會有短漏繳(貼)印花稅之情形發生,多數皆出於無心之過,所以民眾若能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只要是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予處罰,但有應補稅額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提醒民眾,在書立憑證或契約時,要注意承攬、買賣等合約或銀錢收據是否已依規定貼用印花或繳納印花稅,若發現有短漏繳之情形,請儘速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印花稅方面之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38,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