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持有公設未完竣都市土地 若出租給他人耕作應課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近期接獲詢問,不是以從事農業經營為本業的公司或其他法人,持有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仍作農業使用的都市土地,可以申請課徵田賦嗎?
  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但書規定,公共設施未完竣之都市計畫土地,如果屬農業區及保護區以外的用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且為自耕農地或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地者,課徵田賦。而所謂「自耕農地」定義,依財政部解釋係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的身分必須為自然人。也就是說,土地所有權人若為公司或法人,如果確實自行耕作仍得申請改課田賦。但若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出租給他人耕作,則不符「自行耕作」的要件,則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對前述內容尚有疑義或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總機03-8226121;玉里分局03-8882047,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