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取得確定判決或執行名義可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申請時,除檢附法院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或其他具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外,身分證明文件亦應一併提供,如債權人係個人者,為檢附身分證正本;債權人係營利事業組織者,為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債權人係其他組織者,為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若委託代理人申請者,除檢附前述證件外,還需加附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授權書或委任書。
  該局表示,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每一項應繳納查調費用新臺幣250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年度以上之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查調費用。為便捷民眾繳納規費,現場除可以現金繳納外,亦有受理以臺灣行動支付方式繳納。
  民眾對是項服務欲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限辦公時間並提供雙語服務)或該局稅務專線03-8226121分機168、1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