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用地符合條件 可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有之土地供停車場使用,如取得停車場登記證,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且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者,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按10‰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是,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者,則無法適用特別稅率,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10‰至55‰,採累進方式課徵,而停車場用地則享有特別稅率10‰,屬單一稅率,不必累進課稅。土地如符合停車場用地規定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能適用10‰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義,請撥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82至18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