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農業使用之都市土地 公共設施完竣後仍須課徵地價稅

  日前有民眾詢問,他的土地一直都種植果樹、蔬菜,沒有改變作其他使用,為何突然收到要課徵地價稅的通知?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非屬農業區、保護區之都市土地,只要公共設施完竣之後,即使仍作農業使用,但已不屬於課徵田賦的範圍,依法應課徵地價稅。所謂公共設施完竣土地,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設施建設完成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一旦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應自完竣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嗣後如有興建房屋,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可於每年9月22日前向該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地價稅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82至187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本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