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竊後尋回 應重領牌照才可行駛公共道路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係依監理機關的車籍資料課徵,車輛不慎失竊時,車主除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即可自報案日起停徵使用牌照稅,若已繳稅款者尚可退還未使用期間的稅額。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已辦理失竊註銷牌照登記的車輛如經事後尋獲,應重新辦理驗車領牌並繳納使用牌照稅後,才能再行駛公共道路。如未辦理而使用註銷牌照車輛行駛公共道路,經查獲違規者,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稅外,還會按應納稅額處2倍罰緩,罰則相當重,車輛所有人不可不注意。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24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