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上路
花蓮地院法官親自至花蓮縣警察局上課
花蓮地方法院院長許仕楓、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長蔡宗熙及花蓮縣警察局局長呂世明非常重視今(112)年元旦施行國民法官法實務運作,為了讓警方在偵辦刑案部分,加強偵查與筆錄製作,提升舉證與說服能力,花蓮縣警察局特於3月21至23日一連三天邀請花蓮地院院長許仕楓、黃鴻達庭長、粘柏富審判長及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江昂軒對基層同仁授課,分別就院方、檢方不同角度,提供警察有關國民法官制度的多元概念與內涵。
國民法官法於今(112)年1月1日施行,除少年刑事案件,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外,行為人涉犯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如酒駕致死)、或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115年1月1日起施行),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的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新制引進6名國民法官共同參與審判,與3名職業法官共同認定被告是否有罪及應判處的刑度。
國民法官法與過去不同的是採用「卷證不併送」,國民法官將與職業法官一起看到證物,不過國民法官不一定具有法學背景,如何讓國民法官輕易理解「呈堂證供」,變得非常重要。重大刑案發生時警察是第一線偵查人員,偵查蒐證優劣影響案件結果;過去警察常在偵審中擔任證人,在國民法官法庭,除接受檢察官、辯護人交互詰問外,亦會接受職業及素人法官各種詢問,與過去大不相同。
參加花蓮縣警察局常訓講習的基層同仁均表示,之前對於新制多從新聞媒體得知,概念模糊,這次上課分別聽到檢方與院方不同角度思維,了解到國民法官法適用之重罪類型、法庭調查證據方式等,許多地方也是警察可能面對的課題與挑戰,獲益良多。(記者吳佳俊/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