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不能查調債務人之房屋稅籍證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等資料,意在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因此,債權人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但不包括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
該局表示,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等資料時,應檢附身分證及執行名義證明文件,並且債權人申請查調每一位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每一項均應繳納新臺幣250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年度以上之財產或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規費。為方便民眾繳納規費,得以現金繳納或以臺灣Pay支付繳納。
民眾如對是項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限辦公時間並提供雙語服務)或稅務專線03-8226121分機168、1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