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變更 地價稅自住稅率要重新申請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後,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依法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累進課徵地價稅,新所有權人如欲繼續適用,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移轉土地無論是有償買賣或無償贈與甚或繼承取得,縱使雙方關係是配偶或直系親屬,雖戶籍及房屋使用情形都沒有改變,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發生變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納稅主體也隨之變更,如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才可適用。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1.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
  2.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為限。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地價稅自住用地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相差5倍,攸關您的權益,如符合上述要件,請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自次年度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相關稅務疑義或想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資訊,或撥打國地稅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