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前取得權利移轉證明書的法拍土地 須負擔當年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地價稅是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納稅義務人,應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但因法院拍賣土地,如拍定人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8月31日以前者,該年度地價稅應向拍定人徵收,並不以是否在地政辦妥產權登記為要件。
  該局說明,強制執行法第98條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並不以登記為要件。因此,自權利移轉證書核發之日起,拍定人則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縱使刻意延遲至9月1日以後再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仍須繳納當年度的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果拍賣取得的土地是作為自用住宅使用,應將戶籍遷入,同時須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要件並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有地價稅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電話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電話03-8882047分機222、25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