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繼承人受遺贈土地 仍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遺贈土地是被繼承人以遺囑表示,將其土地無償給與受遺贈人之單獨行為。若受遺贈人為繼承人,則適用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如受遺贈人非繼承人,應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報土地增值稅,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或經法院裁定之遺產管理人時,則由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會同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遺贈的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其前次移轉現值依同法第31條規定,為繼承開始時的公告土地現值,因兩者時間點相同,土地無漲價,所以土地增值稅額為零,但提醒民眾仍須申報土地現值,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或有其他土地增值稅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