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銀錢收據記得貼繳印花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付款簿等都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則不包括在內。
  該局說明,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而成立之各種補習班、安親班,向學員開立收據或以簽收之收費袋代替收據收取學(雜)費,以及執行業務者,如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代理記帳業等,收取業務款項所開立的收據,都不具有營業發票性質,屬於銀錢收據,依規定需按收據金額的4%貼繳印花稅票。
  該局提醒,印花稅係屬輕稅重罰之稅目,如經查獲漏貼印花稅票,除補稅外,另須裁處5至15倍罰鍰;為避免憑證過多致漏繳印花稅、銷花不完全或金額巨大不便貼花等,可利用網路申報印花稅彙總繳納或申請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完稅,不僅便利又可避免疏忽受罰,歡迎多加運用。
  民眾對於印花稅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