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 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如果是「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的情形也同為適用。
  該局說明,申請重購退稅,民眾須檢附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契約文件、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及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向原出售土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對於已辦理重購退稅之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將進行專案列管及清查,若發現有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將會追繳原退還的稅款。如對上述事項有其他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