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如果是「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的情形也同為適用。
  該局亦表示,出售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未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如符合重購退稅要件,仍得申請退還已納的土地增值稅。
  同時該局提醒民眾,經重購退稅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將會被列管5年;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將追繳原退還稅款。民眾如有其他疑義,可利用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撥打該局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