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相互贈與農地 可擇一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間贈與農地,同時符合配偶間贈與及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時,可由當事人擇一適用。
  該局說明,若夫選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以配偶相互贈與方式移轉,妻日後再移轉第三人,只要該筆土地符合規定,仍可申請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將農地贈與妻,妻未續作農業使用,日後該筆土地再移轉予第三人時,就不得申請農地移轉不課徵。
  該局表示,不論選擇適用「配偶間贈與」或「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真的免稅,只是延緩課稅,受贈人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是以該土地第1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1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或有其他土地增值稅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