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興建農業設施 應先申請容許使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別於過去的傳統農業印象,越來越多農民為提高農業附加價值,轉型經營精緻農業,而在原本的農地上興建自動化的溫室、栽培場或農業加工室等設施。但是該局要提醒民眾,原本免納地價稅的農業用地,若要興建農業相關設施,依規定要先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才能繼續享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的優惠。
  該局說明,依照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因此,若民眾未先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便擅自在農業用地上興建農業資材室、農產品加工室等農業設施,即屬於未合法使用,應予核實課徵地價稅。
  該局補充說明,農業用地必須作農業使用才符合課徵田賦的規定。所稱農業使用,是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因此,如果土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或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興建農業設施,都不符合課徵田賦要件。此外,如果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受理後經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符合規定者即由鄉(鎮、市)公所編造清冊,送請稅捐機關據以課徵田賦。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