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移轉符合規定者 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移轉的土地如符合「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且「移轉與自然人」之條件,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移轉的土地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民眾於辦理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時,須於該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及勾選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檢附由鄉(鎮、市)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稽徵機關審核。民眾所檢附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自核發之日起至申報移轉現值收件之日或法院拍定之日或辦竣登記之日止,在6個月內者,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申報時未註明農業用地者,可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即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如有其他疑義,可利用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撥打該局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