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 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農地上建築農舍或農業設施,之後,常為居家環境景觀美化於週遭設置假山、庭園造景及水池等使用,但是這些設施因不符合農業使用認定標準,於移轉時是不能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可以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六個月有效期間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農業用地上有鋪設水泥、柏油、植草磚;興建假山、庭園造景及水池,或地面農舍、農業設施增建或改作他用營業、民宿等非作農業使用之情事,因核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農業耕作,未能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土地移轉時將必須依其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您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資訊。(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