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證明鑑定日到期須換發新證 才能續免使用牌照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申請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案件,身心障礙證明若有註記後續鑑定日期,到期時若尚未恢復健康,需在後續鑑定日未到期前向縣府社會處申請重新鑑定請領新證明,才能繼續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針對身心障礙證明後續鑑定日期到期之免稅案件,該局每月會透過縣府社會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資料作交查,只要於後續鑑定日到期內申請重新鑑定並請領新證明,且免稅條件不變者,不必每年提出免稅申請;若交查核對後不符免稅要件者,即會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並發出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請依限繳納,以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受罰。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疑義,請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242至248;玉里分局03-8882047分機23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