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 新舊屋主分攤房屋稅以訂約日為準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在購置新屋時,房屋稅的分攤是依據買賣契約訂約日作為認定分擔之時點,立約日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責繳納,之後則由買方負擔。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稅是按月開徵,房屋典賣、移轉時,應由雙方依持有房屋之月數分別繳納房屋稅。依本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12條之1規定,在移轉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則自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例如某甲於111年1月16日向某乙承買位於花蓮市房屋一棟,依分攤月數比例計算,111年房屋稅課稅期間110年7月至12月之稅額仍應由賣方某乙繳納,111年1月至6月之稅額則應由買方某甲繳納。
  稅務局提醒,收到買賣移轉房屋之契稅申報案件時,該局會主動以契約訂約日對原所有權人按月先予開徵應負擔之房屋稅,以減少納稅義務人對稅捐之核算疑義。
  如您對房屋稅尚有疑義,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透過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9、玉里分局03-8882860轉212至213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