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移轉土地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依法律規定無償取得剩餘差額財產之權利,性質為債權請求權,故其土地所有權移轉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參照同法第5條規定,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雖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可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該地日後再移轉時,其原地價之認定,仍應以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屆時可能適用較高稅率,稅額因而較多。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資訊。(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