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未懸掛號牌廢棄車輛清除草案說明會

  因本縣未懸掛號牌廢棄車輛經常占用公有土地,且無法由一般程序得知其車籍或車主資料,造成公部門及民眾困擾,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廢機動車輛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且隨意棄置有可能造成環境衛生及髒亂,衍生生態或環境污染的問題。依本縣轄區特性及實際執行情形,加強維護所轄行政區域之環境衛生及民眾權益,花蓮縣政府於今(110)年度公告「花蓮縣未懸掛號牌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草案,強化原本「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公私有土地之廢棄車輛未來也將依法可進行清除處理,並於本(110)年8月16日(星期一)於花蓮縣團委會辦理「花蓮縣未懸掛號牌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草案說明會(北區)」。
  目前花蓮縣對廢棄車輛占用道路之處理,係環保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作為法源依據,針對占用道路之無牌車輛依法進行查報作業,並依規張貼「佔用道路廢機動車輛清理通知單」,請車輛所有人於7日內自行清理;逾期未清理者,將由案地所轄鄉鎮市公所進行移置至指定場所,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則依廢棄物清理法依廢棄物清除。另外,佔用道路但有懸掛號牌之疑似廢棄車輛部分,則移請縣警察局依權責妥善處理。此外,「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皆以占用道路為認定及查報的依據,為解決花蓮縣多年廢棄車輛隨意棄置於公、私有土地,卻因非屬道路無相關法規可執行清除處理之問題。花蓮縣政府於108年起草擬「花蓮縣未懸掛號牌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草案」,將公私有土地皆納入法規中,並於本年度4月27日公告,待實施後影響環境衛生之廢棄車輛將無所遁形,屆時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也將清查長期占用公有土地及停車場的廢車,避免造成污染及環境髒亂。
  花蓮縣環保局表示,本局受理廢棄車輛陳情案件逐年增加,除受理機關或民眾陳情外,本局稽(巡)查人員也定期進行主動查報占用道路之無牌車輛,本自治條例實施後,可減少環境髒亂及污染問題,另將於本(110)年8月18日(星期三)於花蓮縣壽豐鄉農民活動中心2樓會議室辦理本縣中區草案說明會、本(110)年8月27日(星期五)於花蓮縣玉溪農會會議室辦理本縣南區草案說明會,因疫情影響,與會人員人數有限,欲參加之民眾請諮詢聯絡窗口(03-8237575#234蔡小姐)。(記者吳思怡/報導)


圖:環保局舉辦「花蓮縣未懸掛號牌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草案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