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檢選後提起第二波當選無效之訴

  本署檢察官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當選人有同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之行為者,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提起第二波當選無效之訴。
  本署針對候選人(或其家屬、支持者)涉犯投票行賄、妨害投票等罪嫌者,業於選後經檢察官陸續提起公訴或為緩起訴處分,除先前已於111年12月2日首先針對7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外,再於近日對另7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分別為:花蓮縣卓溪鄉第二選舉區張姓鄉民代表當選人、花蓮縣第三選舉區林姓縣議員當選人、花蓮縣卓溪鄉田姓鄉長當選人、花蓮縣萬榮鄉明利村謝姓村長當選人、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羅姓村長當選人、花蓮縣富里鄉吳江村葉姓村長當選人、花蓮縣玉里鎮龔姓鎮長當選人,以正視聽。
  本次選舉雖已平和落幕,惟本署仍將秉持「公平選舉、杜絕不法」之原則,針對賄選者之刑事及民事責任依法追究,俾使藉由不法手段介入選舉者無法擔任公職,以落實廉能政府,提昇我國民主政治。(記者吳佳俊/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