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 請把握5月底前申請課徵田賦

  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可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改課田賦(目前停徵),無須繳納地價稅 。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申請範圍包括非都市土地編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於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課徵田賦,並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或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區、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等限作或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稅務局提醒民眾,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超過申請期限將不予受理,因買賣、贈與或繼承等新取得之土地務必於期限內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得以課徵田賦。民眾如尚有地價稅法令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03-8226121分機182至187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