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出租 地價稅不能享優惠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係全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供出租使用,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應自出租當年度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按現行稅法規定,地價稅如要適用特別稅率,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可免申請。換言之,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其用途已變更,自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若尚有疑義,歡迎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總機電話03-8226121轉分機182-187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hltb.gov.tw)瀏覽相關訊息。(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