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銷售營業登記場所未堆置貨物 可適用住家用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的營業人,以原供住家使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處所,惟實際交易是在網路交易平台完成,經查核屬實者,該房屋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指出,隨著消費者行為改變,利用網路購物的比例已大幅提升。因此,無實體店舖在辦理營業登記時,通常會使用自用住宅作為營業登記處所,但是實際交易卻在網路上完成,房屋使用情形並無改變。所以,只要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如果營業登記處所堆置與營業有關之貨品,就不屬於住家用範圍,就會與實體商店一樣,依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適用營業用及住家用稅率核課,且營業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之六分之一。
  稅務局提醒您,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不同,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課徵。舉凡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或符合減免要件,均應儘早提出申請,才能及時享受租稅優惠。如果尚有其他稅務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專線03-8226121、玉里分局03-8882047或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專人竭誠為您作更詳盡的解答。(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