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銷售營業人請注意稅籍登記新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營業人以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方式已日漸普遍,112年1月1日起網路賣家其稅籍應登記事項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其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利消費者辨識網路賣方營業人相關資訊外,除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外,亦兼顧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
  該分局特別提醒專營或兼營網路交易營業人,於112年1月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且其後始從事網路銷售者,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均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公示稅籍登記資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利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有充分時間依循新制規定辦理,財政部已訂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請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以免遭受處罰。(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