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繳稅捐 應加徵滯納金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滯納金之計算是以繳納截止日之次日為起算日,但繳納截止日適逢週六、日或國定假日以該日之次一非例假日為繳納截止日。也就是說,自截止日之次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滯納金,第5、6日繳納加徵2%滯納金,其餘類推,至第31日(含)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遇繳款書逾期未繳,於繳納截止日之次日起2日內,仍可到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或至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不用加徵滯納金;超過繳納截止日之次日起2日,則只能到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並依規定加徵滯納金。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92至194,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