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移轉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 申請復查保障權益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財政部已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該局指出,在土地稅法修法完成前,申報移轉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經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仍應先依現行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惟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局均主動輔導申報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讓案件處於「未確定」狀態,俟修法完成後,才可適用修正後規定。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玉里分局03-888204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