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清稅款當心出國受限制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確定之欠繳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或欠繳稅捐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轉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欠稅金額未達到前述標準,並不表示一定不會被限制出境,因為當欠稅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如果執行人員認為欠稅人有能力卻故意不繳、有隱匿財產或經傳喚屢屢不予理會等毫無誠意的作為時,亦可以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行政執行法與稅捐稽徵法不同,行政執行分署除了欠稅也有執行如勞健保、交通罰鍰等欠費,欠稅人千萬不要因為欠稅金額未達稅法標準即心存僥倖,仍應儘速繳清欠稅,避免出國計畫受阻,得不償失。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92~194或413,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