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辦竣移轉登記 因解除契約返還土地仍應申報移轉現值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去年出售一筆土地,已辦竣移轉登記,但後來因故解除買賣契約,是否可以申請退還之前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並由賣方土地移轉其所有權與買方後,嗣經雙方解除買賣契約,買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其土地回復原狀之方法為「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因此,申請人應依其所檢附之法院確定判決、或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再到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移轉登記,且不能申請退還先前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另外,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若法院判決確定或法院民事調解成立「其買賣關係不存在」,則可持相關資料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即無須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辦竣塗銷登記後,再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原繳納之稅款。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您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資訊。(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