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辦理停駛或報廢可節省稅費

  車輛因交通事故毀損,至監理機關(即監理站)辦理報廢者,使用牌照稅比照監理機關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交通事故發生前1日為止。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使用牌照稅之計徵,以監理機關之車籍異動登記為主,倘若車輛報廢經監理機關認定確因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即有因車禍毀損在前,報廢在後之情形,且其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1日者,使用牌照稅可比照監理機關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交通事故發生前1日為止。
  該局進一步表示,車輛如因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除將車輛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回收廠商環保回收外,並應提供警方出具「係因肇事不堪使用」證明、車牌、行照、身分證正本及印章等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即比照汽燃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1日;反之,如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則視為繼續使用,仍需課徵使用牌照稅。
  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至248,將有專人竭誠提供解說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


圖:交通事故毀損車輛至監理機關報廢,使用牌照稅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交通事故發生前1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