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滯納金大鬆綁 減輕納稅人負擔更有感

  為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及確保國家財政稅收如期實現,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將滯納金加徵方式從「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並經行政院核定於111年1月1日起施行。
  舉例說明,以2000cc自用小客車為例,111年的使用牌照稅額11,230元,繳納期限為111年5月3日,若未於期限內繳納,依修法後規定,滯納金加徵方式為每逾3日加徵1%,逾30日最高加徵10%(即1,123元);若依修法前規定,滯納金每逾2日加徵1%,逾30日最高加徵15%(即1,684元)。修法前後滯納金相差561元。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醒,雖然滯納金加徵率已調降,但是對納稅人仍是不小負擔,因此,該局鼓勵民眾申辦轉帳納稅,一經辦理成功,稅捐開徵期間,無須擔憂遲繳而加徵滯納金或遭移送強制執行,安心、便捷又省荷包。
  民眾如對前述內容有任何疑義或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03-82261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