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契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應於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指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買賣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致民眾誤以為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即完成移轉,而未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導致房屋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人。
  另外,該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應課徵印花稅。但是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所以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
  如尚有疑義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37至138;玉里分局03-888204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