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供公共設施使用的非都市土地 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在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應符合3要件:一、供公共設施使用。二、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若土地皆符合上述要件,可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檢附不動產移轉契約書、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有關「需用土地人證明」,依財政部會銜內政部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辦法」規定,民眾若要移轉是類土地,應依該辦法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規定,檢具此項證明書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倘無法知悉需用土地人,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查詢。如對上述事項有其他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